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质为本。还有3天就春节啦!不少朋友都在置备年货吧,在采买的过程中,若是买到了过期食品,作为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对于该法条中”明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有相关规定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销售及库存的食品进行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在购物时要注意及时检查商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并保留超市小票、消费记录发票、外卖订单等凭证,证明自己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若不慎买到过期食品怎么办?红法官教你如何维权!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轻触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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