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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近日,住建部办公厅公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的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产生的渗沥液处理厂站,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沥液厂站、生活垃圾焚烧厂渗沥液处理厂站、生活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站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等13项标准编制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9〕154号),我部组织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制订了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电子邮箱:。 2. 通信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45弄11号;邮政编码:2001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5日。

  1.0.1为贯彻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符合国家对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排放的标准,规范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的过程,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设施运行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实现渗沥液处理处置的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的目的,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的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产生的渗沥液处理厂站,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沥液厂站、生活垃圾焚烧厂渗沥液处理厂站、生活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站等。

  1.0.3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指垃圾渗沥液膜处理过程中,投加的具有分散水中难溶性无机盐、干扰难溶性无机盐沉淀、结垢功能的药剂。

  专用于清除硅结垢和来自聚酰胺、聚砜和薄膜组分膜表面的硫酸盐、硅酸盐以及其它成分水垢的液体清洗剂。

  将气体通入污水中,使水中的氨穿过气液界面,向气相转移,最终脱除氨的技术。

  动植物遗骸经过微生物的分解和转化,以及地球化学的一系列过程造成和积累起来的一类有机物质。

  3.0.1 应根据渗沥液处理工艺及厂站规模,合理设置运行维护岗位,并配置人员。

  3.0.2 应制定运行管理、岗位操作、设备设施三级维护保养、应急处理处置等相关制度及规程,并定期修订完善。

  3.0.3 管理人员应了解有关渗沥液处理工艺和与之相关的安全、质量、环境规定;各岗位运行操作和维护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并定期考核。

  3.0.4 运行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具备本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接受系统的岗前工艺培训;应熟悉本厂处理工艺和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与技术指标。

  3.0.5 应通过在线监测或人工检测,确保外排水水质达到设计出水标准后方可排放。

  3.0.6 应按各岗位要求要求定期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时,应做好相应处理并及时上报。

  3.0.7 厂内供水、排水、供电、供热和燃气等运行管理工作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要求。

  3.0.8 应制定年处理水量(或污染物负荷)计划、设备检修计划、水质检测计划。

  3.0.9 应建立生产运行及巡检、设施设备维护及保养、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等台账、档案和记录,并及时更新。

  3.0.10 应计量能源和材料的消耗,做好相关生产指标的统计记录,进行成本核算。

  3.0.11 进、出水口安装有流量计、水质在线监测仪表的,应定期巡检,并记录相关数据。

  3.0.14 应根据工艺制定应急技术措施,包括:重大水质污染、严重超负荷运行、压力容器故障、化验室事故等应急措施。

  3.0.15 应制定自然灾难、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应急专项预案应包括应急培训、应急演练以及突发公共事件期间保障应急作业的要求。

  4.1.3 进水主要污染物负荷超出设计值的10%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出水水质达标排放。

  4.1.4 应根据实际运行工艺需求制定重要工艺单元的水质指标检测频次表,检测指标可按附录A.0.1,指标分析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渗沥液检测方法》CJ/T428执行。

  4.1.6 厂内的自来水管道、电缆桥架或沟应确保完好,并做好停水、停电的应急准备。

  4.2.1 应根据调节系统类别、来水中的含固量及变化情况设定水质调节系统的排泥时间及排泥频率,并保持排泥装置正常排泥。

  4.2.4 宜根据渗沥液进水量变化趋势调控渗沥液处理量,使调节池内污水停留时间符合设计要求,长时间运行液位不宜超过有效池容的40%~80%。

  4.2.5 调节池搅拌器应保持连续运转,并合理设置搅拌器的浸没深度、转速;当搅拌器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修复。

  3 应根据反应池的絮凝、气浮池分离区的浮渣及出水水质等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混凝剂的投加量;

  4.4.2 系统调试和启动阶段,应根据设计负荷确定接种污泥量,合理调配进水比例,使系统逐步达到设计负荷。

  4.4.3 厌氧反应器的运行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标准》CJJ150要求。

  4.4.4 应根据设计能力及进水水量,按厌氧反应器数量及运行方式确定反应器的进水量,保持配水均匀;设有多组厌氧反应器的,应合理分配进水量。

  4.4.5 应保持厌氧反应器运行COD负荷均匀稳定,每日COD负荷波动不宜大于20%。

  4.4.6 应根据厌氧反应器的pH、ALK、VFA、MLSS、MLVSS、温度、循环流量、上升流速、产沼比例等工艺控制指标,及时调整运行工况。

  4.4.7 厌氧反应器出水TSS过高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厌氧污泥的流失。

  4.4.8 应根据进水水量及水质,控制反应器内污泥浓度,定期排出装置内剩余污泥及积砂。

  4.4.10 应根据换热效果,及时清洗蒸汽混合加热器;定期检查蒸汽管道疏水器工作状态,保持蒸汽管道中无冷凝水。

  4.4.11 厌氧反应器宜连续运转,停用超过24h以上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污泥堵塞管路和设备结垢。

  4.4.12 沼气处理设施(含储存设施)的运行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GB/T 51063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定期对沼气产量及沼气柜储气量和压力进行检查并记录;当发现沼气产量大幅降低时,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2 应定期检查沼气水封罐水位,保持其不低于设计水位;低温时,应有防冻措施;

  4.5.1 应根据设计能力及进水水量,按膜生物反应器数量及运行方式确定反应器的进水量,保持配水均匀;设有多组膜生物反应器的,应合理分配进水量。

  4.5.2 应保持膜生物反应器运行COD及氨氮负荷均匀稳定,每日负荷波动不宜大于15%,并及时关注系统运行指标的变化。

  4.5.3 进水水质按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渗沥液膜生物反应处理系统技术规程》CJJ/T 264要求;当前段工艺系统出水不能满足其进水水质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改善处理工况。

  4.5.4 系统调试和启动阶段,应根据设计负荷确定接种污泥量,合理调配进水比例,使系统逐步达到设计负荷。

  4.5.6 应及时掌握各反应池内的pH、DO、MLSS、水温、回流比、ORP、回流污泥浓度等工艺指标,相应参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4.5.9 应确保潜水搅拌器、鼓风机及曝气器或曝气机、射流泵、硝酸盐回流污泥泵、冷却塔、冷却循环泵等污水处理关键设备按工艺设计要求保持正常运转。

  4.5.10 生物反应池应定期排出系统剩余污泥。污泥回流比按设计控制,变化范围不超过设计值2倍,并根据实际进水水量、水质、泥龄和污泥浓度等调整排泥量。

  2 应按照膜产品的相应要求进行冲洗、清洗工作;在设计工况下,当膜通量下降20%或者运行压力升高10%时,宜采用化学清洗,清洗后通量恢复到调试清水通量的70%以上;

  3 在设计工况下,当膜通量衰减到30%-50%或压差升高40%以上时,可视具体生产状况更换膜组件。

  4.5.12 系统出水指标宜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渗沥液膜生物反应处理系统技术规程》CJJ/T264的相关要求。

  4.5.13 应确保各池体、构筑物顶均无杂物,池内液面距离顶距离大于1m,池外壁应无污泥等附着物,池体、构筑物顶上应无泡沫和浮渣溢出。

  4.5.14 当发现污泥膨胀、污泥上浮等不正常状况时,应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使系统恢复正常。

  4.5.15 当反应池水温较低时,应采取提高污泥浓度、增加泥龄或其他方法,保证处理效果。

  4.5.16 应每日检测脱水污泥的含水率,含水率应符合后续处理工艺的设计要求。

  4.5.18 当设计未明确絮凝剂种类时,应根据污泥的理化性质进行合理选择,并确定最佳投加量。

  4.5.20 采用离心脱水机时,应及时掌握絮凝剂投加量、药剂浓度、进泥量、进泥SS、扭矩和差速,保持脱水系统稳定运行。

  4.5.21 采用板框压滤机时,应监测过滤压力、压榨压力和进料温度;压滤清液悬浮物较高时,还应及时巡查隔膜压榨单元、接液单元、水洗滤布单元、曲张装置以及板框滤室等单元。

  4.5.22 应确保药剂搅拌装置、加药泵运转正常;应定期清洗溶药系统中的设备,防止药液堵塞。

  4.5.23 在溶药池边工作时应注意防滑,同时应将撒落在池边的药剂清理干净。

  4.6.1 进水水质宜满足纳滤膜系统设计文件要求,包括pH、COD、电导率、温度、悬浮物等。

  4.6.2 系统启动前应先检查设备加药系统、过滤器、泵、膜管、管道、阀门、仪表等,并完成系统的冲洗程序。

  4.6.3 运行启动程序执行期间,宜采用自动模式,不应单独修改流程上水泵、自动阀门的运行状态。

  4.6.5 运行时主管压力不宜超过6 bar,循环管路的操作压力宜控制在5bar-15bar。

  4.6.11 在设计工况下,当膜通量衰减至30%-50%或压差升至140%以上时,可更换膜组件。

  4.7.1 进水水质满足设计要求,包括进水pH、COD、电导率、温度、氧化还原电位等。

  4.7.2 系统启动前应先检查膜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等,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4.7.3 系统运行压力应控制在设计压力允许的压力范围内,波动不超过20%。

  4.7.4 根据原水水质和系统回收率调整阻垢剂投加量,调整范围宜为4ppm-16ppm。

  4.7.5 运行启动程序执行期间,宜采用自动模式,不应单独修改流程上水泵、自动阀门的运行状态。

  4.7.7 当进水正常,产水水质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停机检查膜组件并清洗。

  4.7.8 当反渗透采用TUF膜作为预处理时,其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应按设计要求控制水力停留时间、进水流量、产水流量、温度、pH、污泥浓度,硬度,碱度,回流流量等工艺指标,并及时排出沉底污泥。

  4 应按设计要求控制TUF膜进水的pH,宜对各软化药剂的出药流量以及配药浓度进行监测。

  1 调节反渗透膜运行工况,正常操作压力不宜高于44 bar,主压力不宜高于39 bar;

  4.7.11 STRO膜的运行压力不应高于设计值的85%-90%;按不同应用场景,清液产水率不宜低于设计值的20%。

  4.8.1 进水水质应满足设计要求,包括pH、COD、电导率、温度、悬浮固体等。

  4.8.4 控制物料膜运行压力,压力超出设计值应及时检查,修复后启动生产。

  4.8.6 按进水水质调整匹配的运行压力,一级运行压力为7 bar-12 bar,二级运行压力为8 bar-12 bar。

  4.8.7 一级物料膜提取的高浓度有机物应为渗沥液总质量的0.5%-1%;二级物料膜再次回收水产生的物料浓缩液量应为渗沥液总量的4%-4.5%。

  3 系统运行可辅助投加适量的混凝剂和助凝剂,当采用聚合氯化铝(PAC)时,其投加量宜为100mg/L~200mg/L,当采用聚丙烯酰胺(PAM)时,其投加量宜为3mg/L~5mg/L;

  4.9.4 当采用高级氧化-曝气生物滤池(BAF)联合工艺进行深度处理时,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应及时掌握BAF布水、布气情况,并及时调整布水、布气系统均匀布水、布气;

  4.10.2 系统启动前,应预先启动空气压缩机系统、密封冷却水系统,相应压力、流量应达到设计要求。

  4.10.3 正式进液前,应对系统预热,确保各部件的温度和压力达到设计要求。

  4.11.3 蒸发器启动前,应检查各管路、管件、阀门是否有漏水漏气或损坏的部分,重点检查沼气(天然气)管路。

  4.11.6 运行过程中上清液池及冷凝水池液位宜保持稳定且留有一定缓冲量。

  4.12.1 臭气处理系统运行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除臭技术标准》CJJ 274相关要求,还应符合设计相关要求。

  4.12.2 污水处理设施臭气经收集后送入焚烧厂垃圾坑处理的,在焚烧厂焚烧炉停运检修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检修时的臭气处理。

  4.12.3 臭气处理系统启动运行前,应检查供水、供电、供药情况,并检查确认各类阀门处于正常运行工况。

  4.12.4 应及时掌握除臭系统中密闭空间、收集管道的密闭和负压情况,保持收集系统末端处于负压状态。

  4.12.5 应定期排放集气管道和输气管道内的冷凝水,冷凝水应妥善收集处理。

  4.12.7 除臭系统产生的废液不得滴落在周围环境中,并应按其废液性质妥善处理。

  4.12.8 应定期对厂界臭气浓度实施监测,并确保除臭设施稳定有效、达标排放。

  6 使用热蒸汽再生的系统,应监视蒸汽的流量和压力,确保再生处理过程的有效和正常。

  4.13.1 日常化验检测项目、频次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HJ 819的规定,并应满足工艺运行管理需要。

  4.13.2 设有化验室的处理厂,工艺过程检测项目与检测频次可按附录A.0.1的要求执行;未设有独立化验室的处理站,检测项目应满足环保要求。

  4.13.3 再生水出水水质化验项目及检测频次应根据再生水用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4.13.6 化验室的标识、监测量具、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的管理要求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执行。

  4.13.7 在线监测的数据传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的规定。

  4.14.1 应建立健全生产运行记录、报表等档案,使其如实反映设备、设施、工艺及生产运行情况。

  2 各类设备、仪器(包括在线监测)、仪表运行记录、运行工艺控制参数记录,记录表可参考附录A.0.3;

  3 生产运行计量和原材料消耗记录,记录表可参考附录A.0.4、A.0.5;

  4.14.4 计划报表应包括月报、年报,统计报表应包括日报、周报、月报、年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计划、统计报表内容主要包括生产指标报表、运行成本报表、能源及药剂消耗报表、工艺控制报表以及运行分析等;

  2 计划报表应反映进出水水量、进出水水质、污泥处理、沼气产量、再生水利用量、能源、材料、维护、维修项目和资金预算等运营指标;

  3 宜结合生产运行过程中的进出水量和水质、用电量、污泥产量、各类材料消耗量及在线工艺运行参数等,生成报表、绘制参数曲线 维护保养与维修

  5.1.1 应建立设备台账与设备档案,并制定巡检路线,定期巡检;设备台账记录内容可按附录B.0.1要求执行,设备档案记录内容科安附录B.0.2要求执行,设备巡检记录可参考附录B.0.3。

  5.3.1 制定定期工作清单并落实,包括清除淤积、疏通设备及管道、清理药箱与加药管。

  5.5.1 应巡检曝气风机与风管,发现故障宜停机隔断修复;环境温度应满足风机运行要求,风机切换应按规程执行。

  5.6.1 应检查、维护膜系统运行状况,包括膜组件、管路、泵、水罐、阀门、搅拌器、脉动减震器、电控柜、过滤器、砂滤器、脱气塔、仪表、管道等

  5.7.1 应检查运行状况,包括泵、管道、仪表、搅拌器、加药设备、臭氧发生装置、尾气破坏装置等。

  5.8.1 应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包括泵、蒸汽压缩机、离心脱水机、空气压缩机、过滤器、预热换热器、雾化装置等。

  6.1.2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结合生产特点制定相应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严禁非岗位人员启闭本岗位的机电设备。

  6.1.14 应在构筑物明显位置悬挂警示牌,配备防护救生设施及用品,包括:消防器材、保护性安全器具、急救设施等,并应定期检查和更换;消防器材的设置应符合消防部门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和《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定期检查、更新。

  6.2.1 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确定爆炸危险区域(按照项目设计文件、安全(预)评价报告等要求定义,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的要求》BG3836.14、《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GB/T 51063等标准的要求,以及易燃物质出现的频度、持续时间划分);容易散发沼气气体的部位如:渗沥液渗沥液收集井、调节池、厌氧反应设施、沼气系统等可能会形成爆炸危险区域,应参照表C.0.2要求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6.2.2 渗沥液收集井、调节池等区域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防火防爆规定:

  6.3.2 渗沥液收集井、调节池、厌氧处理设施、沼气系统等区域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防中毒防窒息规定:

  3 应按照化学品药剂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等相关规定存储、装运、使用化学品,并应有中文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的要求;并按其要求的场所设置洗眼及喷淋防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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